开云APP 开云官网入口开云APP 开云官网入口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是由我国有色金属加工行业的生产企业、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和热心于协会活动的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及经营管理者服务,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的活动,为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建工作机构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
(一)根据和国家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方针、总任务,针对行业的实际情况,积极提出行业发展、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议和意见;
(二)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及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建立和不断完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
(三)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分析整理工作,研究我国有色金属材料工业的发展战略和技术、装备发展趋势与动向,并向企业和政府提供研究成果;
(五)组织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技术、装备、营销、管理的交流,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推动行业技术装备进步和提高行业营销管理水平;
(六)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装备、营销和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和讲座,帮助企业培训人才,提高企业员工素质;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会报、期刊和文献资料,及时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宣传推荐先进产品和技术,推动企业装备升级,提高企业生产技术水平,促进企业创新;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展销会、展览会;
(八)了解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相关建议;
(九)开展同各国有色金属加工业经济团体的联系以及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三)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有色金属加工、工艺装备、辅助材料和相关科研、设计、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及学术等相关社团组织;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坚持中国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组织或建联络员向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建工作机构沟通;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坚持中国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六条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九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一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八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九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六条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七条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八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九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经2022年12月23日第八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